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07號原告丙○○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離婚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金額部分可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