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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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產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04號原告 湯麒臨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劉喜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產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5年1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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