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20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89,88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7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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