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16號原告乙○○
丙○○甲○○被告春揚大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維 和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