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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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本支票未載明受票人,聲請人又非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