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持票關係(本支票未載明受票人,聲請人又非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宣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