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告 黃青山
黃揚達 黃裕文 黃琪筠 黃敏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青海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賴金美
李如益 李劭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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