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專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上訴人即原告 田朕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浩一 、 王茹瑩 、 劉淑惠 、 徐國恭 、 郭哲銘 、 孫才恩 、 黃嘉華 、 顏誥廷 、 洪維駿 、 張嘉浤 等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關於金錢給付之部分聲明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408,400元;關於請求排除被上訴人侵害部分聲明,因仍屬財產權訴訟,惟其上訴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計算,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萬元(每位被上訴人各165萬元,共10位被上訴人),合計上訴利益為18,90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7,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