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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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30號聲請人 吳家增 相對人 吳家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吳家坤(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相對人即失蹤人吳家坤(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現為57歲之人,其於66年6月間離家出走後即失蹤,迄今已逾38年,相對人之父 吳盛麟 原於77年間向新竹地方法院為相對人死亡宣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然當時未完成刊登報紙之法定程序,現依法重新聲請,為此,請求准對失蹤人吳家坤為宣告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77年度家催字第39號民事裁定、苗栗縣銅鑼鄉興隆村村長 吳盛淼 出具之證明書及全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查詢失蹤人吳家坤之入出境連結作業、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勞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就醫紀錄等,均無所獲,此有上開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
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定有明文。而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報明期間(即知悉失蹤人生死之陳報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