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罪之供述;
(二)證人 胡重漢 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及證人胡重漢、 林宏仁 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通訊監察錄音譯文1紙;
(四)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5年10月18日北縣警資字第0950143560號函附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紀錄5紙;
(五)通聯調閱查詢單2紙、通聯紀錄3紙;
(六)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通緝簡表1、通緝列表1紙。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
2、第454條,刑法第13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