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票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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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票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票字第7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簡易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