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11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376號),嗣經本院受理後(108年度審易字第198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家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量微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壹個及殘渣袋柒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玻璃球壹個及吸食器貳組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事實應補充及更正記載為:「楊家興曾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2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而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軍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819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於108年10月4日准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為108年11月22日至109年3月21日;另因幫助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案尚未執行)」、「嗣於同日18時38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其位於臺北市○○區○○路○○○巷○號0樓居所地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證據應補充記載為:「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本院108年聲搜字000344號搜索票在卷可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殘渣袋7個及玻璃球1個,為被告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明在卷,且經送檢驗之結果,確實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已如前述,而盛裝上開毒品之殘渣袋、玻璃球,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經送檢驗之結果,均確實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如前述,且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是就上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吸食器2組及玻璃球
1個,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白色微黃結晶2袋(即其上為編號1、2)、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殘留之殘渣袋1個及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或未檢出毒品成分,而非屬違禁物,且依卷內現存事證,亦無從認定與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有關,爰均不另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數量│鑑定結果│││目錄表品│││││名│││├──┼────┼────┼──────────────────┤│一│甲基安非│4包│1.編號1、2:│││他命││白色微黃結晶2袋。實稱毛重56.9630│││(編號1││公克(含2袋2標籤),淨重55.915│││至4)││0公克,取樣0.0341公克,驗重55.│││││8809公克,未檢出毒品成分。│││││2.編號3、4:│││││白色結晶2袋。實稱毛重0.8520公克(│││││含2袋2標籤),淨重0.2440公克,取│││││樣0.0065公克,餘重0.2375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大麻│1袋│黃綠色乾燥菸草碎塊1袋,實稱毛重0.│││(編號5││888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0960│││)││公克,取樣0.0040公克,驗重0.0920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搖頭丸│1包│疑似MDMA咖啡色藥錠計4顆:由外觀檢視│││(編號6││並無差異,總淨重1.21公克,取0.02公克│││)││化驗,總淨重餘1.1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含安非他│1包│疑似甲基安非他命橘色藥錠計1顆:該藥│││命藥錠(││錠溼黏,無法完整剝離包裝之透明夾鍊袋│││已融化,││,毛重2.49公克,淨重2.27公克,取0.02│││編號7)││公克化驗,淨重餘2.2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二│安非他命│8個│1.其中沾有白色結晶之殘渣袋1袋,經刮│││殘渣袋││取殘渣,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其中沾有白色粉末之殘渣袋1袋,經刮│││││取殘渣,檢出愷他命成分。││├────┼────┼──────────────────┤││安非他命│2組│未經鑑驗。│││吸食器││││├────┼────┼──────────────────┤││安非他命│2個│其中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乙醇沖洗,│││玻璃球││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三│大麻煙斗1個、電子磅秤1個、行動電話1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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