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10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莊錦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本金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