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亞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榮吉 、 潘盧碧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彥
法官鍾晴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