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32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欽榮 送達代收人 吳炳輝 律師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吳建志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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