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30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因變更本院109年度司執意字第113767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4,986,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