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0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至5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00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2日上午10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貸款契約書、協議書
、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
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催收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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