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 應蘭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昇 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01年6月6日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