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65號原告 張水田 被告 陳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00,00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2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2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0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0年5月29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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