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63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 范祐誠 范振茂 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其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所訂立之借款契約而為本件請求,惟依據前開契約第10條之規定:「如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942號卷第6頁背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