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告聲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周 被告 廖海煉
林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5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0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