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41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林艷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
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肆
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
玖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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