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48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林德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6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期至111年03月28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9機動計付。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07月2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19條第1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76,1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4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德隆│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3.96│││376196││7月28日起│8月27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4.75│││││8月28日起│5月27日止│2││││├──────┼──────┼───────┤││││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96│││││5月28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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