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10號聲請人漢源技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清訴訟代理人 蔡幸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0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0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茂雄金屬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 楊梅分 │101年11月1日│64,226元│IN00000000││││司│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