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4年5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⒊被告所犯罪名及科刑欄內關於「 林岳霆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彥鈞」。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⒊被告所犯罪名及科刑欄
內關於「林岳霆」之記載,係屬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諸前揭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芳如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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