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63號原告 陳美華 被告臺中市外埔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卓義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5,448元(計算式:268.8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600元=1,505,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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