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579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同上債務人 朱茂松朱茂興 之繼承人債務人 朱茂隆 即朱茂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共同債務人等於繼承_____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債務人__律師於管理__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①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②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③及其中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①暨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__期,
②暨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以__期為限,
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__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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