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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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ANGTHI.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 黎氏柳 」國民身分證壹張及偽造之「黎氏柳」署押肆拾壹枚均沒收。
理由
一、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82號被告HOANGTHITHANHYEN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查該案中經變造之國民身分證1張,係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另被告偽造之「黎氏柳」署押41枚,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核聲請人前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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