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更一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原告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輝煌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
陳大俊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黃崇典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被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101年度訴字第45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21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3年9月3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金昌
法官許武峰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