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2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信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收取新臺幣伍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違約金逾約定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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