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95號債權人 蔡素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東海陳宛榆林棟樑易霖實業有限公司天工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雪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即法律關係為何、發
生時間、金額、清償日、何時未清償、欠繳金額各為何?)。
㈡陳報每筆租金逾期日為何?並表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
(如每筆租金逾期日不相同,請分列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且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㈢確認債權人為蔡素琴是否有誤?(查與狀附請求原因事實欄
各個債務人向第三人 林蔡玉梅林雲彥林耀煌 租賃房屋不相符。)如是,請陳報請求聲明欄一至六項之債權人各為何人及住址為何。
㈣請具狀更正本件已到期部分之請求,並表明請求金額為何
?(就未屆期之租金,性質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㈤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易霖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
年06月12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3712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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