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674號債權人 陳珮瑄 上列債權人陳珮瑄因與債務人 許見成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珮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與債務人許見成有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匯款單據均為第三人羅○○,並非債務人許見成)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