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森郁 被上訴人即原告 申薛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804元【計算式:第一審判地面積625.1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00元/平方公尺=1,187,80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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