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257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文斌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