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聲請人 蘇冠勳 (原名 蘇榮松 )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蘇冠勳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
3項、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且經司法事務官定民國106年12月2日為債權補報期間屆滿日在案,此有106年10月26日新北院霞106司執消債更喜消字第311號開始更生程序公告在卷可稽,債務人自應於上開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即106年12月12日前)提出更生方案於本院。嗣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先後於106年10月26日、107年5月
8日發函通知債務人應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到院,業各於106年11月1日、107年5月11日合法送達於債務人,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債務人逾期迄未提出更生方案到院,堪認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3項之規定,本件即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8年1月9日下午4時公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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