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乙○○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851,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4,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