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60號原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及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1元(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元部分)、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聲明二、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登載於中國時報頭版一天)、新台幣1,650,000元(聲明三、被告應退出鴻海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及經營部分,核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台幣1,650,0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3000元、新臺幣17,335元,合計為新臺幣21,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