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御登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