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調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小調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小調字第188號聲請人 陳濬培 相對人嘉蘭飲食店即 王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於民國109年2月8日及同年月10日使用自動提款機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9,600元及4,800元時,誤輸入相對人帳戶號碼,致前揭款項匯入相對人帳戶,經透過相對人帳戶銀行均無法與相對人取得聯繫,爰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前揭款項。經查,本件相對人之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1樓,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筱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