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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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思翰 即思翰企業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