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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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 黃慶豊 原告與被告 李慶財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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