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耘翔(原名邱張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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