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即被選定當事人甲○○
N○○原告參加人P○○被告彰化縣員林鎮公所代表人O○○訴訟代理人S○○被告參加人R○○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99年8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9年8月26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第11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林秋華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宗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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