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告 林盈辰
谷東洋 吳建明 陳朝泉 黃胤凱 賴立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被告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秋燕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張明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林盈辰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陸拾元、原告谷東洋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原告吳建明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原告陳朝泉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柒元、原告黃胤凱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O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陸拾陸元、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新臺幣參仟壹佰零陸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參元、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捌拾伍元、新臺幣參仟壹佰零陸元為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稱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之請求為: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新臺幣(下同)42萬2,120元、42萬5,035元、43萬0,865元、17萬3,693元、14萬5,850元、2萬8,022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第二項聲明為:被告應出具予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等人自98年6月16日起至100年7月15日止、黃胤凱自98年10月16日起至100年5月19日止、賴立偉自100年2月23日起至100年5月19日止,已繳付勞保及健保費之證明書。又於101年8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33萬1,121元、34萬9,
876元、31萬492元、13萬8,425元、11萬6,302元、2萬5,945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分別提撥5,040元、5,040元、5,040元、3,294元、6,222元至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勞工退休金帳戶。㈢確認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等人自98年6月16日起至100年7月15日止、黃胤凱自98年10月16日起至100年5月19日止、賴立偉自100年2月23日起至100年5月19日止,已繳付勞保及健保之員工自付額予被告。」。嗣於101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為:「㈠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30萬8,171元、32萬6,926元、28萬7,542元、12萬4,817元、10萬3,158元、2萬2,703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分別提撥2萬9,250元、2萬9,250元、2萬9,250元、1萬6,829元、1萬5,218元、3,242元至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勞工退休金帳戶。」。核原告聲明之追加,被告雖不同意,惟原告所追加之聲明均係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所生之法律關係而為主張,乃均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之請求,為一次解決紛爭,本院無須再調查其他訴訟資料,即得利用原來之訴訟資料,對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亦屬無礙。是以,依上述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之追加及變更,均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
2項規定,以原告不能提他訴訟者為限。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等人自98年6月16日起至100年7月15日止、黃胤凱自98年10月16日起至100年5月19日止、賴立偉自100年2月23日起至100年5月19日止,已繳付勞保及健保之員工自付額予被告。」,並非以法律關係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應屬於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訟。倘本件被告自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黃胤凱、賴立偉薪資中扣除勞、健保自付額卻未向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繳納,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黃胤凱、賴立偉非不得提起他訴訟(例如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則其等猶聲明確認各該基礎事實不存在,即與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規定不合,自無准許之餘地。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等人分別於98年6月16日、98年6月16日、98年6月16日、99年5月3日、98年10月16日、100年2月23日起受雇於被告公司,擔任技術員一職,每日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至下午5點,每月薪資為3萬5,000元,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任職至100年7月15日離職,另原告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等三人因薪資遭被告公司不當剝削,即於100年5月17日逕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董事長 陳情 ,詎於100年5月19日遭被告公司董事長楊元龍恐嚇生命安全,且於非自願之情形下遭迫簽下離職書。然而,伊等任職期間,被告尚積欠有薪資、年節獎金、假日加班費及未給予特別休假等款項未給付予伊,伊等自得分別依下列項目為請求:
㈠原告林盈辰之部分:
⒈資遣費3萬5,000元:
原告林盈辰於98年6月16日與被告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契約期間自98年6月16日起至99年6月15日止,嗣99年6月15日勞動契約屆滿,被告公司再與伊簽定一年勞動契約,兩造間前後勞動契約並無間斷期間,因此,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具有繼續性而為不定期勞動契約,而非定期契約。又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既為不定期勞動契約,被告即不得以時間屆滿為由通知伊不再僱用,被告非法解僱之行為乃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應給付資遣費3萬5,000元【計算式:35,000×0.5×2年=35,000】。
⒉剋扣薪資4萬1,627元。
⒊年節獎金6萬4,000元:
依兩造之勞動契約約定,每年應發給一個月之年節獎金,然而,被告於99年度僅發給6,000元,100年度則未發給,因此,被告應補發其短發之獎金6萬4,000元。
⒋未發給特別休假應折抵薪資為1萬6,338元:
特別休假日每日薪資應以1,167元計算,被告應給予伊14天之特別休假,因此,共應折抵薪資為1萬6,338元。
⒌假日加班費15萬1,206元:
原告林盈辰平日工作9小時,假日加班每次12小時,原告日薪為1,167元,時薪則為1167/9=130元,延長工時第一、二個小時為130×2×1.33=346元,延長工時第三個小時為130×1.66=216元,假日加班應加倍發給之,因此,假日加班12小時每日應發給2,291元【計算式:1167+(346+21
6)×2=2,291】,共加班66日,合計被告應發給加班費為15萬1,206元。
⒍勞退金不足之差額為2萬9,250元:
被告未提撥99年3至7月之勞退金,另20個月每月差額為91
8元。被告應提撥2萬9,250元(2,178×5+918×20=29,250)至伊之勞工退休金帳戶。
㈡原告谷東洋之部分:
⒈資遣費3萬5,000元:
原告谷東洋於98年6月16日與被告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契約期間自98年6月16日起至99年6月15日止,嗣99年6月15日勞動契約屆滿,被告公司再與伊簽定一年勞動契約,兩造間前後勞動契約並無間斷期間,因此,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具有繼續性而為不定期勞動契約,而非定期契約。又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既為不定期勞動契約,被告即不得以時間屆滿為由通知伊不再僱用,被告非法解僱之行為乃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應給付資遣費3萬5,000元【計算式:35,000×0.5×2年=35,000】。
⒉剋扣薪資3萬9,763元。
⒊年節獎金6萬4,000元:
依兩造之勞動契約約定,每年應發給一個月之年節獎金,然而,被告於99年度僅發給6,000元,100年度則未發給,因此,被告應補發其短發之獎金6萬4,000元。
⒋未發給特別休假應折抵薪資為1萬6,338元:
特別休假日每日薪資應以1,167元計算,被告應給予伊14天之特別休假,因此,共應折抵薪資為1萬6,338元。
⒌假日加班費17萬1,825元:
原告 林谷東洋 平日工作9小時,假日加班每次12小時,原告日薪為1,167元,時薪則為1167/9=130元,延長工時第一、二個小時為130×2×1.33=346元,延長工時第三個小時為130×1.66=216元,假日加班應加倍發給之,因此,假日加班12小時每日應發給2,291元【計算式:1167+(346+
216)×2=2,291】,共加班75日,合計被告應發給加班費為17萬1,825元。
⒍勞退金不足之差額為2萬9,250元:
被告未提撥99年3至7月之勞退金,另20個月每月差額為91
8元。被告應提撥2萬9,250元(2,178×5+918×20=29,250)至伊之勞工退休金帳戶。
㈢原告吳建明之部分:
⒈資遣費3萬5,000元:
原告吳建明於98年6月16日與被告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契約期間自98年6月16日起至99年6月15日止,嗣99年6月15日勞動契約屆滿,被告公司再與伊簽定一年勞動契約,兩造間前後勞動契約並無間斷期間,因此,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具有繼續性而為不定期勞動契約,而非定期契約。又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既為不定期勞動契約,被告即不得以時間屆滿為由通知伊不再僱用,被告非法解僱之行為乃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
1項第6款之規定,自應給付資遣費3萬5,000元【計算式:35,000×0.5×2年=35,000】。
⒉剋扣薪資3萬9,326元。
⒊年節獎金6萬4,000元:
依兩造之勞動契約約定,每年應發給一個月之年節獎金,然而,被告於99年度僅發給6,000元,100年度則未發給,因此,被告應補發其短發之獎金6萬4,000元。
⒋未發給特別休假應折抵薪資為1萬6,338元:
特別休假日每日薪資應以1,167元計算,被告應給予伊14天之特別休假,因此,共應折抵薪資為1萬6,338元。
⒌假日加班費13萬2,878元:
原告吳建明平日工作9小時,假日加班每次12小時,原告日薪為1,167元,時薪則為1167/9=130元,延長工時第一、二個小時為130×2×1.33=346元,延長工時第三個小時為130×1.66=216元,假日加班應加倍發給之,因此,假日加班12小時每日應發給2,291元【計算式:1167+(346+21
6)×2=2,291】,共加班58日,合計被告應發給加班費為13萬2,878元。
⒍勞退金不足之差額為2萬9,250元:
被告未提撥99年3至7月之勞退金,另20個月每月差額為91
8元。被告應提撥2萬9,250元(2,178×5+918×20=29,250)至伊之勞工退休金帳戶。
㈣原告陳朝泉之部分:
⒈資遣費1萬7,500元:
原告陳朝泉於99年5月3日與被告公司簽訂勞動契約,任職期間至100年5月19日止,共1年,伊於100年5月19日所出具之離職書乃遭被告脅迫所為,依法自得撤銷,因此,被告自應給付資遣費1萬7,500元予伊【計算式:35,000×0.
5×1年=17,500】。⒉年節獎金3萬5,000元:
依兩造之勞動契約約定,每年應發給一個月之年節獎金,因此,被告應補發其短發之獎金3萬5,000元。
⒊未發給特別休假應折抵薪資為8,169元:
特別休假日每日薪資應以1,167元計算,被告應給予伊7天之特別休假,因此,共應折抵薪資為8,169元。
⒋假日加班費6萬4,148元:
原告陳朝泉平日工作9小時,假日加班每次12小時,原告日薪為1,167元,時薪則為1167÷7=130元,延長工時第一、二個小時為130×2×1.33=346元,延長工時第三個小時為130×1.66=216元,假日加班應加倍發給之,因此,假日加班12小時每日應發給2,291元【計算式:1167+(346+21
6)×2=2,291】,共加班28日,合計被告應發給加班費為
6萬4,148元。⒌勞退金不足之差額為1萬6,829元:
被告未提撥99年5至7月之勞退金各2,033元(2,178÷30×28=2,033)、2,178元、2,178元,99年8月起至100年4月止共9個月每月差額為1,080元,100年5月之勞退金僅提撥732元,尚差720元(2,178÷30×20-732=720)。被告應提撥1萬6,829元(2,033+2,178+2,178+1,080×9+720=16,829)至伊之勞工退休金帳戶。
㈤原告黃胤凱之部份:
⒈資遣費2萬3,333元:
原告黃胤凱於98年10月16日與被告公司簽訂勞動契約,任職期間至100年5月19日止,共1年7個月,伊於100年5月19日所出具之離職書乃遭被告脅迫所為,依法自得撤銷,因此,被告自應給付資遣費2萬3,333元予伊【計算式:(35,000×0.5×1年)+(20,000×0.5×7/12)=23,333】。
⒉年節獎金3萬5,000元:
依兩造之勞動契約約定,每年應發給一個月之年節獎金,因此,被告應補發其短發之獎金3萬5,000元。
⒊未發給特別休假應折抵薪資為8,169元:
特別休假日每日薪資應以1,167元計算,被告應給予伊7天之特別休假,因此,共應折抵薪資為8,169元。
⒋假日加班費3萬6,656元:
原告黃胤凱平日工作9小時,假日加班每次12小時,原告日薪為1,167元,時薪則為1167÷9=130元,延長工時第一、二個小時為130×2×1.33=346元,延長工時第三個小時為130×1.66=216元,假日加班應加倍發給之,因此,假日加班12小時每日應發給2,291元【計算式:1167+(346+21
6)×2=2,291】,共加班16日,合計被告應發給加班費為
3萬6,656元。⒌勞退金不足之差額為1萬5,218元:
被告未提撥99年6月、7月之勞退金各2,178元,99年8月起至99年12月止共5個月每月差額為1,141元,100年1月起至100年4月止共4個月每月差額為1,105元,100年5月之勞退金僅提撥715元,尚差737元(2,178÷30×20-715=737)。被告應提撥1萬5,218元(2,178×2+1,14
1×5+1,105×4+737=15,218)至伊之勞工退休金帳戶。
㈥原告賴立偉之部分:
⒈資遣費4,375元:
原告賴立偉於100年2月23日與被告公司簽訂勞動契約,任職期間至100年5月19日止,共3個月,伊於100年5月19日所出具之離職書乃遭被告脅迫所為,依法自得撤銷,因此,被告自應給付資遣費4,375元予伊【計算式:35,000×0.
5×3/12=4,375】。⒉假日加班費1萬8,328元:
原告賴立偉平日工作9小時,假日加班每次12小時,原告日薪為1,167元,時薪則為1167/9=130元,延長工時第一、二個小時為130×2×1.33=346元,延長工時第三個小時為130×1.66=216元,假日加班應加倍發給之,因此,假日加班12小時每日應發給2,291元【計算式:1167+(346+21
6)×2=2,291】,共加班8日,合計被告應發給加班費為
1萬8,328元。⒊勞退金不足之差額為3,242元:
被告應提撥3,242元(295+1,105+1,105+737=3,24
2)至伊之勞工退休金帳戶。㈦綜上,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等人金額如下: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林盈辰共30萬8,171元,並提撥2萬9,250元至原告林盈辰之勞工退休金帳戶。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谷東洋共32萬6,926元,並提撥2萬9,250元至原告谷東洋之勞工退休金帳戶。
⒊被告應給付原告吳建明共28萬7,542元,並提撥2萬9,250元至原告吳建明之勞工退休金帳戶。
⒋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朝泉共12萬4,817元,並提撥1萬6,829元至原告陳朝泉之勞工退休金帳戶。
⒌被告應給付原告黃胤凱共10萬3,158元,並提撥1萬5,218元至原告黃胤凱之勞工退休金帳戶。
⒍被告應給付原告賴立偉共2萬2,703元,並提撥3,242元至原告賴立偉之勞工退休金帳戶。
㈧並聲明:
⒈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
胤凱、賴立偉30萬8,171元、32萬6,926元、28萬7,542元、12萬4,817元、10萬3,158元、2萬2,703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分別提撥2萬9,250元、2萬9,250元、2萬9,250
元、1萬6,829元、1萬5,218元、3,242元、至原告林盈
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勞工退休金帳戶。
⒊確認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等人自98年6月16日起至
100年7月15日止、黃胤凱自98年10月16日起至100年5月19日止、賴立偉自100年2月23日起至100年5月19日止,已繳付勞保及健保之員工自付額予被告。
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㈠資遣費之部分: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等三人係因勞
動契約約滿而離職,依勞基法第9條及第18條之規定,伊自無須給付渠等資遣費。蓋依兩造所約定之勞動契約工作內容,乃伊向台電公司所承攬之工作,由伊另聘原告等人向台電公司提供勞務,該契約僅限一年,至多僅得再續約一年,約滿後即無工作標的,因此,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應屬定期且具特定性工作契約,則原告林盈辰、 谷東明 、吳建明即不得向伊請求資遣費。況且,原告於期滿後亦未曾向伊報到,顯已默示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關係。而原告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等三人乃自願離職而終止勞動契約,自不得請求資遣費,渠等應負舉證責任證明有遭伊脅迫而簽下離職書之情。
㈡剋扣薪資及退休金差額之部分:兩造於簽約時即已約明員工
之勞健保費用及勞工退休金之部分已內含於原告等人之薪資中,故伊無剋扣薪資之情。
㈢年終獎金之部分:兩造所簽訂之契約並無就此作約定。
㈣特別休假工資及假日加班費:原告等人之工作內容本即採輪
班制,並需24小時派駐人員執行工作,故假日仍需派駐現場輪值本極為契約所約定工作內容之一部,伊自無須給付加班費。又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每七日中即有一日輪休,且每月工作時數亦未超過法定工作時數,並無超時工作之情;渠等自99年6月15日至100年6月15日止,即分別享有77日、78日、75日之休假,扣除勞基法規定之例假52日後,已遠逾法定特別休假日數,自無請求加班費之權利等語。
㈤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均自98年6月16日至100年7
月15日任職於被告公司,原告陳朝泉自99年5月3日起至10
0年5月19日止任職於被告公司,原告黃胤凱自98年10月16日起至100年5月19日止任職於被告公司、原告賴立偉自10
0年2月23日起至100年5月19日被告公司。㈡原告任職期間,均擔任技術員負責維護主副樓空調排煙及給排水、飲水、消防等系統之保養工作。
㈢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於任職期間每月均遭被告以負
擔扣勞健保、職災和勞退金為由,自薪資中扣除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四、原告另主張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原告從事的是否為特定性工作?兩造間之契約是屬於定期性或不定期性之勞動契約?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剋扣薪資、年節獎金、應休未休假的工資、假日加班費,並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專戶,有無理由?㈠原告之工作性質並不具有特定性,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應屬有
繼續性之不定期契約。換言之,兩造間簽訂之勞動契約,非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9條規定之定期契約:
⒈按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
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為不定期契約。又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此觀之諸勞基法第9條第1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6條之規定自明。申言之,必須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之工作,且非繼續性工作,始得為定期契約。除此之外,均為不定期契約。於本件兩造所爭執者,乃為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究竟是否屬於特定性之非繼續性工作,而與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無關。而繼續性工作,應係指雇主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而言,此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3月31日台89勞資2字第11362號函在卷可憑。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究係定期契約,抑或不定期契約,應以勞動契約實質工作之內容與其性質,是否具繼續性為判斷標準,不受勞動契約簽訂形式如何之拘束,否則勞基法顯然難有適用之餘地,而悖於勞基法係屬強行法之性質。
⒉被告雖辯稱因承攬台電公司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管
理處辦公大樓空氣調節及排煙、給排水、飲水及消防系統設備維護保養工作承攬契約」,乃針對承攬契約所需聘用特定性工作之勞工,與台電公司之承攬契約僅限期1年,至多僅得再續約1年,約滿後即無工作標的云云,並提出台電公司總管理處辦公大樓空氣調節及排煙、給排水、飲水及消防等系統設備維護保養工作承攬契約條款為證(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75頁)。然特定性工作,乃指某工作標的,係屬於進度中之一部分,當完成後,其所需之額外勞工或特殊技能之勞工,因已無工作標的而不需要者。惟如該業務為雇主經常性之主要經濟活動,則因該主要經濟活動所生之工作,就該公司而言,係屬繼續性之工作,不應因該項業務之來源(承攬或委任),而影響事業單位與勞工所簽訂之勞動契約性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7月30日台90勞資2字第0000000號函示意旨參照)。被告所營事業包括自來水管承裝商、配管工程業、電器承裝業、冷凍空調工程業等業務,且被告亦於同時期承包臺北市市政大樓之機電消防設備維護保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內湖機廠水電、消防及空調維護保養工作,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101年3月23日北市秘公機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29日北捷系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6頁、第47頁、卷二第167頁、第195頁),是承包大樓空調、排水、消防設備維護保養業務為被告經常性之主要經濟活動,原告係從事被告主要經濟活動所生之工作,應屬繼續性之工作,且原告所從事者,亦非屬特殊技能之工作,顯見原告並非特定性工作之勞工,被告為永續發展,如何提高其競爭力,乃其經營管理階層之主要職責所在,被告豈能於該次標案期滿後,即任由業務停擺,而不再積極承包其他新的業務?自不應以本件被告承攬業務之來源,影響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性質。顯見被告以其與台電公司之承攬契約為特定性工作之依據,並不足採。
⒊被告又以縱使與原告前後簽訂數個定期契約,仍屬特定性工
作之定期契約,不因此成為不定期之勞動契約云云。然查,被告與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於為期1年之勞動契約屆滿又延長雇用期間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足見原告所從事之技術員工作,為被告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之繼續性工作,而屬不定期之勞動契約。至於契約中雖載明工作地點在臺北市○○○路○段○○○號台電總管理處辦公大樓,惟被告調派原告至何處工地工作,僅係工作地點不同,並不影響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性質,此觀之勞動契約第4條約定「...必要時得配合甲方(即被告)之需要,接受甲方於其相關分支機構或事業單位合理之調動。」(見本院卷第22頁),及被告曾將原告黃胤凱、林盈辰記載在承包臺北市市政大樓之「市政大樓機電消防設備維護保養案人員」案之排班表、將原告吳建明記載在承包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內湖機廠水電、消防及空調維護保養工作」案之輪班表即明(見本院卷第173頁至第193頁、第209頁至第219頁)。準此,被告以「特定時間」,為特定性工作與非繼續性工作之判斷標準,實非可採。
⒋況且被告亦自承系爭勞動契約因期限屆滿而消滅後,若原告
有意願留任,則轉介原告至其被告公司之其他標案工程現場繼續工作(見本院卷一第57頁),足見兩造間簽訂之定期契約,並非以被告承攬之工作完成為標的,被告以1年為其分次與原告訂立勞動契約,僅為以形式上之定期契約掩護實質上之不定期契約,以達一方面可長期雇用勞工,一方面可規避勞基法關於資遣費、退休金之強制規定,於原告有重大不立意而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系爭勞動契約關於期限之約定應屬無效。
㈡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為無理由:
⒈被告固辯稱勞動契約期滿前,曾告知原告有意留任者應於台
電承攬工程結束後即向被告公司報到,期滿後若未立即回公司報到,則視為曠職,被告將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關係,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於台電承攬工程期滿後未曾向被告公司報到,兩造間顯有終止勞動契約之默示合意,否則亦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因原告曠職3日而終止勞動契約云云,惟證人即被告員工 蘇進發 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沒有向台電標案的員工提及如果沒有回被告公司報到,就視為曠職,曠職期滿就依勞基法處理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27頁)。查被告係以勞動契約期滿,而非基於勞基法第12條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而本件勞動契約應屬不定期契約,業如上述;惟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於離職前並未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自無依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之權利。
⒉另原告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雖主張其等於100年5月19
日出具之離職書係受被告脅迫而為云云,惟此為被告所否認,且原告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並未舉證證明上情,從而原告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既為自行離職,則原告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即無理由。
㈢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請求被告返還逾扣薪資4萬1,
627元、3萬9,716元、3萬9,326元,為有理由:⒈按「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第6條
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第一類:㈠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㈡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㈢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第一類被保險人:㈡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第27條第1款第1目、第2目分別定有明文。前揭法條所規定投保單位與雇主應負擔之費用,係以保護勞工之健康、生計與安定生活為目的,而強制課予投保單位與雇主之義務,本質上具有社會性與強制性,自不容許私人間透過契約加以變更,亦不容許投保單位或雇主將其義務轉嫁予弱勢之勞工,法理至明。
⒉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主張自98年6月16日至100年
5月31日每月均遭被告自薪資中扣除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除為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繳納勞保自負額及健保自付額外,其餘均為被告以原告應負擔勞健保、職災及勞退金為由所扣,此有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提出之剋扣薪資表、原告林盈辰、吳建明與被告簽訂之勞動契約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2頁至第25頁、卷三第79頁至第8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依上開說明,被告公司將其依前揭規定應負擔之勞健保費用轉嫁由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負擔,縱經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同意,亦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勞退金部分詳如後㈧所述),準此,被告自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薪資中所扣除勞保自負額及健保自付額以外之金額,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受有損害,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⒊而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每月應負擔之勞保費用,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投保薪資,原告林盈辰、吳建明均為2萬1,000元、原告谷東洋自98年6月16日起為
2萬1,000元、自99年8月1日起為2萬1,900元,此有勞工保險局101年8月16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三第21頁至第24頁),對照98年1月1日起、101年1月1日起適用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合計之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分擔金額表,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應負擔之勞保費各如附表一所示。
⒋另原告林盈辰自98年6月起至98年12月止每月應負擔之健保
費用為789元(本人287+眷屬 林五郎 215+眷屬 呂碧霜 28
7=789)、自99年1月起至99年6月止每月應負擔之健保費用為574元(本人287+呂碧霜287=574)、自99年7月起至100年6月止每月應負擔之健保費用為598元(本人
299+呂碧霜299=598);原告谷東洋自98年6月起至99年6月止每月應負擔之健保費用為287元、自99年7月起至
100年6月止每月應負擔之健保費用為299元;原告吳建明自98年6月起至99年6月止每月應負擔之健保費用為287元、自99年7月起至100年6月止每月應負擔之健保費用為29
9元,此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8月22日健保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保費明細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8頁至第40頁),則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應負擔之健保費如附表一所示。
⒌從而,被告對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逾扣之薪資如附
表一所示各為4萬1,903元、3萬9,716元、3萬9,446元,原告谷東洋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惟原告林盈辰、吳建明僅請求4萬1,627元、3萬9,326元,自無不許。
㈣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請求被告給付年節獎金,為無理由:
⒈按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
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基法第29條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關於年終獎金發放與否,以及發放金額,應視雇主當年度有無盈餘及其勞工是否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而定,非謂勞工每年均有請求雇主給付年終獎金之權。
⒉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雖主張被告
與台電公司之契約約定被告應發給員工每年1個月之年節獎金云云,並提出台電公司100年8月17日秘電收字第00000000000號函為證(見本院卷三第5頁、第6頁),惟此為被告否認,且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上開所稱之契約並非原告與被告簽訂,即便被告未依契約發給員工年節獎金,亦屬被告對台電公司違約,基於契約相對性之原則,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主張被告應依上開契約給付年節獎金,即屬無據。另證人即被告員工蘇進發於審理時證稱:伊有領過98年的年終獎金,但沒有約定被告一定要發年終獎金,及證人即被告員工 丁良木 於審理時證稱:應徵時沒有跟被告約定每年都要給年終獎金,伊於99年有領到被告發的年終獎金,但沒有告知原因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8頁反面、第248頁),顯見被告發放年終獎金係依據當年度之盈餘而定,並非每年度均為發放,故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此項請求即屬無據。
㈤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請求被告給
付應休未休假的工資各1萬6,333元、1萬6,333元、1萬6,333元、8,167元、8,167元,為有理由:
⒈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
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39條定有明文。證人蘇進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沒有談過給特別休假,伊本身也沒有休過等語(見本院卷第228頁反面),足見被告並未給予員工特別休假。被告既未給予原告休假,原告自得依勞基法第38條、第3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工資。
⒉原告得請求之特別休假工資:
⑴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部分:
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自98年6月16日起至100年7月15日止,服務年資各為2年又1個月,其等特別休假自99年6月16日滿1年起始給予特別休假7日,至100年7月15日止,累計特別休假共14天,其等各得請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為1萬6,333元【35,000÷30×14=16,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⑵原告陳朝泉部分:
原告陳朝泉自99年5月3日起至100年5月19日止,服務年資1年又16日,其特別休假自100年5月3日滿1年起始給予特別休假7日,其得請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為8,167元【35,000÷30×7=8,1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⑶原告黃胤凱部分:
原告黃胤凱自98年10月16日起至100年5月19日止,服務年資1年7個月又4日,其特別休假自99年10月16日滿1年起始給予特別休假7日,其得請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為8,167元【35,000÷30×7=8,1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㈥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請求被告給付假日加班費,為無理由:
⒈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屬於
勞動契約應約定之事項,是有關勞工工作之時間應由勞雇雙方協議定之。本件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雖主張:其等受僱期間,均於例假日加班12小時,應給付例假日及延長工時工資云云,惟此為被告公司所否認,並辯稱:兩造於面試時即約定渠等之工作時間配合被告與台電公司簽約約定之時間輪班等語。
⒉查原告林盈辰、吳建明與被告簽訂之勞動契約第5條約定「
工作時間:乙方正常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依本公司與台電大樓簽訂合約規定輪班。」,而依台電公司總管理處辦公大樓空氣調節及排煙、給排水、飲水及消防等系統設備維護保養及管理規格工作說明(下稱說明書)第5條第9款規定「例假日、國定假日則4人輪值,分2班每班2人(每班12小時,上午07:00至下午
19:00值勤人員2名,下午19:00至次日上午07:00值勤人員2名)。」,此有上開勞動契約及說明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2頁、第24頁、第134頁),且證人即被告員工蘇進發、丁良木分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應徵時被告有告知合約分早、晚班,1週工作5日,但週休2日必須要排1組4人輪值,變成工作6天休息1天;應徵時被告有告知每個月按照早晚班排班,週末有人留守,是輪流的,每個人1個月會值到2到3次的假日值班,所以還是有休假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26頁反面、第247頁反面),而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自98年6月16日、陳朝泉於99年5月3日、黃胤凱於98年10月16日、賴立偉於100年2月23日受僱起,未曾就工作時間為任何異議,足見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等均默示同意每月輪值假日值班。
⒊又按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6條、第37條、第39條前段分別訂有明文。而勞基法第37條所稱應放假之日,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規定,共計19日。依每年365日計算,每年應有例假52日,加計第37條所稱應放假之日19日,共計71日。勞資雙方所議定每年之例假、放假總日數僅需不低於71日,即屬合法。另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勞基法第21條規定甚明,如勞雇雙方約定之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及以基本工資為基準加計例假日、延時工資等之總合,則勞工始得請求之間之差額;否則該工資之約定,並不違反勞基法之規定,雙方均應受其拘束,勞方不得更行請求例、休假及備勤等工資。
⒋原告任職期間於例假日加班日數為如附表二所示,其等每年
之例假、放假總日數均不低於71日。茲以附表二將原告於受僱期間於例假日之工作時間,依勞基法所列每天正常工作8小時、其餘為在2小時或超過2小時之加班時數分別計算,再按被告公司於各該月份給付之工資金額予以計算之間之差額。亦即按基本工資加計例假日、延時工資之總合,若低於兩造約定之薪資,原告始得請求之間之差額。另原告縱於例假日加班,惟被告公司係採月薪制,基本工資中已支付1倍之金額,是僅需再支付1倍之工資已足。依此原則檢驗被告依約定給付予原告之每月工資金額並無未達於法定基本工資之情事,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加班費,即無可取。
⒌至於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賴立
偉固指稱並非所有員工均於例假日排班一節,惟未舉證證明無須排班之員工薪資與其等相同,自無從比較,附此敘明。㈦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請
求被告各提繳勞工退休金2萬8,998元、2萬8,366元、2萬8,998元、1萬6,716元、1萬5,218元、3,106元至個人專戶,為有理由:
⒈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
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之立法理由為:「雇主應依規定之提繳率,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金,專戶存儲。」,再參見同條例第26條之立法理由提及勞工退休金有強制儲蓄之性質等內容,同條例第23條第2項更明定,依本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綜上規定可知,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制度係採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度,依該制度之設計,勞工在勞保局開設個人退休金之存儲專戶,雇主應依法按月將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存入該專戶,且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即使勞工於尚未符合請領退休金之規定前死亡者,仍得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故該專戶內之金額應屬勞工之財產權,僅其得請領之時間、方法及金額,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辦理。是倘雇主未依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該個人退休金專戶,而造成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短少,致使勞工受有損害,勞工自可請求雇主將應提繳而未提繳之金額提繳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以填補其損害。
⒉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部分:
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月薪均為3萬5,000元,被告應依各該年度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以月提繳工資3萬6,300元按每月為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提繳6%之勞工退休金,自98年6月16日起至100年7月15日止共25個月,應各提繳5萬4,450元(36,300×6%×25=54,450),惟被告僅為原告林盈辰提繳2萬5,452元、為原告谷東洋提繳2萬6,084元、為吳建明提繳2萬5,452元,此有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28頁至第33頁),則被告尚應為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提繳之差額各為2萬8,998元(54,450-25,452=28,998)、2萬8,366元(54,450-26,084=28,366)、2萬8,998元(54,450-25,452=28,998),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⒊原告陳朝泉部分:
原告陳朝泉月薪為3萬5,000元,被告應依各該年度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以月提繳工資3萬6,300元按每月為原告陳朝泉提繳6%之勞工退休金,自99年5月3日至10
0年5月19日止共12個月又17日,應提繳2萬7,330元(36,300×6%×12+36,300×6%×17/31=27,330),惟被告僅為原告陳朝泉提繳1萬0,614元,此有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34頁),則被告尚應為原告陳朝泉提繳之差額為1萬6,716元(27,330-10,614=16,716),原告陳朝泉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⒋原告黃胤凱部分:
原告黃胤凱月薪為3萬5,000元,被告應依各該年度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以月提繳工資3萬6,300元按每月為原告黃胤凱提繳6%之勞工退休金,自98年10月16日至10
0年5月19日止共19個月又3日,應提繳4萬1,593元(36,300×6%×19+36,300×6%×3/31=41,5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惟被告僅為原告黃胤凱提繳5,185元,此有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35頁),則被告尚應為原告黃胤凱提繳之差額為3萬6,408元(41,593-5,185=36,408),惟原告黃胤凱僅請求被告為其提繳1萬5,218元至勞工個人專戶,自無不許。
⒌原告賴立偉部分:
原告賴立偉月薪為3萬5,000元,被告應依各該年度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以月提繳工資3萬6,300元按每月為原告賴立偉提繳6%之勞工退休金,自100年2月23日至
100年5月19日止共2個月又27日,應提繳6,253元(36,300×6%×2+36,300×6%×27/31=6,25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惟被告僅為原告賴立偉提繳3,147元,此有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36頁),則被告尚應為原告賴立偉提繳之差額為3,106元(6,253-3,
147=3,106),原告賴立偉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⒍至於被告另辯稱其以與勞保局達成協議,將欠繳之勞保費、
勞工退休金以分期方式繳納,並已開立7張至遲於101年8月10日為發票日,共計35萬元之支票予勞保局云云,並提出上開支票為證(見本院卷第62頁至第64頁),惟本院調取之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之列印日期為101年8月13日、同年月14日,此有上開資料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三第28頁至第36頁),是被告辯稱並無短少提繳勞退金差額云云,即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依勞基法第2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溢扣薪資;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及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賴立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個人專戶,洵屬有據;至於依勞基法第17條、第22條、第3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年節獎金、例假日加班費,洵屬無據。從而,原告林盈辰、谷東洋、吳建明、陳朝泉、黃胤凱請求被告給付5萬7,96
0元(41,627+16,333=57,960)、5萬6,049元(39,716+16,333=56,049)、5萬5,659元(39,326+16,333=55,659)、8,167元、8,167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1年1月17日起(見本院卷一第43頁)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另請求被告提繳退休金
2萬8,998元、2萬8,366元、2萬8,998元、1萬6,716元、1萬5,218元、3,106元至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均應予以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一┌───┬────┬──┬──┬──┬──┬──┬──┬──┬──┬──┬──┬──┬──┬──┬──┬──┬──┬──┬──┬──┬──┬──┬──┬──┬──┬──┬──┬──────┐│││98年│98年│98年│98年│98年│98年│98年│99年│99年│99年│99年│99年│99年│99年│99年│99年│99年│99年│99年│100│100│100│100│100│100│100│差額││││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年1│年2│年3│年4│年5│年6│年7││││││││││││││││││││││││月│月│月│月│月│月│月││├───┼────┼──┼──┼──┼──┼──┼──┼──┼──┼──┼──┼──┼──┼──┼──┼──┼──┼──┼──┼──┼──┼──┼──┼──┼──┼──┼──┼──────┤│林盈辰│所扣薪資│1896│2514│2514│2514│2514│2514│2514│2514│2082│2297│2363│2363│2363│2363│2878│2405│2405│2405│2405│2452│2452│2452│2452│3619│5802│1006│4萬1,903元││││││││││││││││││││││││││││││(66,058-16,│├───┼────┼──┼──┼──┼──┼──┼──┼──┼──┼──┼──┼──┼──┼──┼──┼──┼──┼──┼──┼──┼──┼──┼──┼──┼──┼──┼──┤143-8,012=│││個人應繳│789│789│789│789│789│789│789│574│574│574│574│574│574│598│598│598│598│598│598│598│598│598│598│598│598││41,903)│││健保費││││││││││││││││││││││││││││├───┼────┼──┼──┼──┼──┼──┼──┼──┼──┼──┼──┼──┼──┼──┼──┼──┼──┼──┼──┼──┼──┼──┼──┼──┼──┼──┼──┤│││個人應繳│158│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36│336│336│336│336│336│168││││勞保費││││││││││││││││││││││││││││├───┼────┼──┼──┼──┼──┼──┼──┼──┼──┼──┼──┼──┼──┼──┼──┼──┼──┼──┼──┼──┼──┼──┼──┼──┼──┼──┴──┼──────┤│谷東洋│所扣薪資│1322│2012│2012│2012│2012│2012│2012│2012│2008│2010│2076│3243│2076│2076│2469│2164│2164│2164│2164│2214│2214│2214│2214│2214│4124│3萬9,716元│││││││││││││││││││││││││││││(55,214-7,3│├───┼────┼──┼──┼──┼──┼──┼──┼──┼──┼──┼──┼──┼──┼──┼──┼──┼──┼──┼──┼──┼──┼──┼──┼──┼──┼──┬──┤19-8,179=39│││個人應繳│287│287│287│287│287│287│287│287│287│287│287│287│287│299│299│299│299│299│299│299│299│299│299│299│299││,716)│││健保費││││││││││││││││││││││││││││├───┼────┼──┼──┼──┼──┼──┼──┼──┼──┼──┼──┼──┼──┼──┼──┼──┼──┼──┼──┼──┼──┼──┼──┼──┼──┼──┼──┤│││個人應繳│158│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29│329│329│329│329│351│351│351│351│351│351│175││││勞保費││││││││││││││││││││││││││││├───┼────┼──┼──┼──┼──┼──┼──┼──┼──┼──┼──┼──┼──┼──┼──┼──┼──┼──┼──┼──┼──┼──┼──┼──┼──┼──┼──┼──────┤│吳建明│所扣薪資│1322│2012│2012│2012│2012│2012│2012│2012│2008│4343│2076│2076│2076│2076│2411│2106│2356│2106│2106│2153│2153│2153│2153│2153│1860│1006│3萬9,446元││││││││││││││││││││││││││││││(54,777-7,3│├───┼────┼──┼──┼──┼──┼──┼──┼──┼──┼──┼──┼──┼──┼──┼──┼──┼──┼──┼──┼──┼──┼──┼──┼──┼──┼──┼──┤19-8,012=39│││個人應繳│287│287│287│287│287│287│287│287│287│287│287│287│287│299│299│299│299│299│299│299│299│299│299│299│299││,446)│││健保費││││││││││││││││││││││││││││├───┼────┼──┼──┼──┼──┼──┼──┼──┼──┼──┼──┼──┼──┼──┼──┼──┼──┼──┼──┼──┼──┼──┼──┼──┼──┼──┼──┤│││個人應繳│158│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15│336│336│336│336│336│336│168││││勞保費││││││││││││││││││││││││││││└───┴────┴──┴──┴──┴──┴──┴──┴──┴──┴──┴──┴──┴──┴──┴──┴──┴──┴──┴──┴──┴──┴──┴──┴──┴──┴──┴──┴──────┘附表二備註:⒈行政院於96年7月1日起實施之法定基本工資為1萬7,
280元(每日576元,每小時72元)。⒉行政院於100年1月1日起實施之法定基本工資為1萬7,880元(每日596元,每小時74.5元)。
┌───┬─────┬─────┬──┬────────────┬─────┐│原告│受僱期間│實領工資│加班│法定基本工資加計休假日工│差額││││(新臺幣)│日數│資、延時工資之總額│(新臺幣)││││││(新臺幣)│││││││││├───┼─────┼─────┼──┼────────────┼─────┤│林盈辰│98年6月16│17,500元│3│11,660元│-│││日起至同年│││【17,280÷2+(576+││││6月30日│││72×1.33×2+72×1.66×│││││││2)×3=11,66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8年7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8年8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8年9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8年10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8年11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8年12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1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2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3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4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5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6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7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8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9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10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11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12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1月│35,000元│3│21,005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3=21,0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2月│35,000元│3│21,005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3=21,0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3月│35,000元│2│19,963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2=19,9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4月│35,000元│4│22,046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4=22,04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5月│35,000元│2│19,963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2=19,9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6月│35,000元│2│19,963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2=19,9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7月│17,500元│1│9,982元│-│││1日起至同│││【17,880÷2+(596+││││年7月15日│││74.5×1.33×2+74.5×1.││││止│││66×2)=9,98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谷東洋│98年6月16│17,500元│1│9,647元│-│││日起至同年│││【17,280÷2+(576+││││6月30│││72×1.33×2+72×1.66×│││││││2)=9,64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8年7月│35,000元│4│21,306元│-││││││【17,280+(576+72×1│││││││.33×2+72×1.66×2)│││││││×4=21,30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8年8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8年9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8年10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8年11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8年12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1月│35,000元│4│21,306元│-││││││【17,280+(576+72×1│││││││.33×2+72×1.66×2)│││││││×4=21,30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2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3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4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5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6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7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8月│35,000元│4│21,306元│-││││││【17,280+(576+72×1.│││││││33×2+72×1.66×2)×│││││││4=21,30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9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10月│35,000元│4│21,306元│-││││││【17,280+(576+72×1.│││││││33×2+72×1.66×2)×│││││││4=21,30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11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12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1月│35,000元│3│21,005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3=21,0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2月│35,000元│5│23,088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5=23,08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3月│35,000元│3│21,005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3=21,0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4月│35,000元│6│24,129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6=24,12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5月│35,000元│1│18,922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18,92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6月│35,000元│3│21,005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3=21,0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7月│17,500元│1│9,982元│-│││1日起至同│││【17,880÷2+(596+74││││年7月15日│││.5×1.33×2+74.5×1.66││││止│││×2)=9,98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吳建明│98年7月│35,000元│1│18,287元│-││││││【17,280+(576+72×1.│││││││33×2+72×1.66×2)=│││││││18,2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8年8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8年9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8年10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8年11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8年12月│35,000元│1│18,287元│-││││││【17,280+(576+72×1.│││││││33×2+72×1.66×2)=│││││││18,2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1月│35,000元│4│21,306元│-││││││【17,280+(576+72×1.│││││││33×2+72×1.66×2)×│││││││4=21,30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2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3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4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5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6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7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8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9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10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11月│35,000元││無加班│-││├─────┼─────┼──┼────────────┼─────┤││99年12月│35,000元│1│18,287元│-││││││【17,280+(576+72×1.│││││││33×2+72×1.66×2)=│││││││18,2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1月│35,000元││無加班│-││├─────┼─────┼──┼────────────┼─────┤││100年2月│35,000元│3│21,005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3=21,0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3月│35,000元│2│19,963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2=19,9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4月│35,000元│4│22,046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4=22,04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5月│35,000元│4│22,046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4=22,04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6月│35,000元│3│21,005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3=21,0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7月│17,500元│2│11,023元│-│││1日起至同│││【17,880÷2+(596+74││││年7月15日│││.5×1.33×2+74.5×1.66││││止│││×2)×2=11,02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陳朝泉│99年6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7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8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9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10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11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12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1月│35,000元│2│19,963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2=19,9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2月│35,000元│3│21,005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3=21,0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3月│35,000元│1│18,922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18,92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4月│35,000元│2│19,963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2=19,9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5月│21,452元│1│12,000元│-│││1日至100│││【17,880÷31×19+(596││││年5月19日│││+74.5×1.33×2+74.5×1│││││││.66×2)=12,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黃胤凱│99年7月│35,000元│3│20,300元│-││││││【17,280+(576+72×1.│││││││33×2+72×1.66×2)×│││││││3=20,3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8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9月│35,000元││無加班│-││├─────┼─────┼──┼────────────┼─────┤││99年10月│35,000元││無加班│-││├─────┼─────┼──┼────────────┼─────┤││99年11月│35,000元│2│19,293元│-││││││【17,280+(576+72×1.│││││││33×2+72×1.66×2)×│││││││2=19,2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9年12月│35,000元│1│18,287元│-││││││【17,280+(576+72×1.│││││││33×2+72×1.66×2)=│││││││18,2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1月│35,000元│2│19,963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2=19,9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2月│35,000元│3│21,005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3=21,0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3月│35,000元│1│18,922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18,92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4月│35,000元│1│18,922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18,92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5月│21,452元│1│12,000元│-│││1日至100│││【17,880÷31×19+(596││││年5月19日│││+74.5×1.33×2+74.5×│││││││1.66×2)=12,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賴立偉│100年3月│35,000元│3│21,005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3=21,0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4月│35,000元│3│21,005元│-││││││【17,880+(596+74.5×│││││││1.33×2+74.5×1.66×│││││││2)×3=21,0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0年5月│21,452元│2│13,041元│-│││1日至100│││【17,880÷31×19+(596││││年5月19日│││+74.5×1.33×2+74.5×1│││││││.66×2)×2=13,04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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