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 張偉民 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萬0,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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