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陳順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孫嘉偉┌─────────────────────────────────────────┐│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簡珅羽 │基隆二信百福分│101年11月20日│15,000元│0000000│││││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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