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淑華 被告 林銳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高偉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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