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47、247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宜君 律師
黃仕翰 律師 顧立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佰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及出海,及不得有販售或廣告起訴書所記載商品之行為。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及出海,及不得有販售或廣告起訴書所記載商品之行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吳冠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