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減刑為四月又十五日)、八月(減刑為四月)、八月(減刑為四月),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三0九號、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八四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