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28號原告 吳素珍 上列原告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1月4日開立之雲監裁字第72-ZAA189580號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1、2款規定,原告應記載被告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原告誤載被告代表人姓名為 吳益峰 ,應於上開起訴狀被告欄記載正確代表人為 李輝宏 ,是原告因上列所述原因,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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