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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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傑鴻具保人黃一郎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一郎因被告鄭傑鴻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為要件,且被告經依法傳拘未獲,於裁定沒入保證金前,應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於無效果時,始得為沒入之裁定(司法院民國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令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鄭傑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本院審理中,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萬元,並由具保人黃一郎於民國108年
3月8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856號判決將原判決關於定執行刑部分撤銷,其他上訴駁回,並就全部犯行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復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76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影本、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㈡惟具保人之戶籍地係位於「屏東縣○○鄉○○村○○路○○號
」乙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按,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於110年8月3日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之通知書,疏未對該址為送達,且誤向被告之戶籍地即「屏東縣○○鄉○○村○○路○巷○弄○○號」為送達,有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函送達證書影本1份在卷可佐,尚難認具保人對於其應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一事已受合法通知,而得作為沒入保證金之事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既未合法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則受刑人是否業已逃匿,尚非無疑。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振法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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